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684號
CHDM,110,簡,1684,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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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送驗純質淨重共63.3741公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6包(送驗純質淨重共7.7914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柏謙持有毒品數量純質淨重達愷他命63.3741 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7.7914公克,數量不少 ,另被告曾於106年間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緩刑期 滿未經撤銷),因經營應召站遭警方搜索而扣得本案之毒品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送驗純質淨重共63.3741公克)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6包(送驗純質淨重共7.7914公克),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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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