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590號
CHDM,110,簡,1590,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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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胤侃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指定為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了尋求刺激,未能自重及尊重他人接受性言論 自由,貿然在便利超商前,對往來之女子露出生殖器,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本案 露出之時間不長,目睹之女性不多,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嚴 重,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於偵查 中提出自白書狀,表示非常後悔等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80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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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