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0年度,107號
CHDM,110,秩,107,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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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范志偉


陳志明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10年11月15日北警分偵字第1100023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志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陳志明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范志偉陳志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0月30日9時5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南鎮國小)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范志偉於上開時間、地點,無正當理由攜帶 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把;被移送人陳志明於上開時間、地 點,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木棍1支、鐵棍1支。二、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移送人范志偉陳志明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許登秋張博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22幀、蒐證照片2幀。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條款之構成要件,須 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 險物品之行為,且該攜帶係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 人攜帶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始足當之。依上開要件,判定 行為人有無違反本條款非行,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 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 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類器械,而使該時空產 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行為人客觀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



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 、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本條款之非行,合先 敘明。
四、本件被移送人范志偉陳志明於上開時間、地點相約商談車 禍賠償事宜,因無共識發生口角,范志偉陳志明便分別持 西瓜刀、木棍揮舞對峙,業據被移送人等均坦承不諱,堪認 此部分事實為真正。又西瓜刀、木棍雖均非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惟木棍質地堅硬,亦有相當長度, 而西瓜刀是金屬材質,二者如持之朝人揮砍,均足造成人體 傷害,應屬具殺傷力之器械無訛;至被移送人等均辯稱其等 持器械均係為作勢防衛云云,然現場為南鎮國小旁之一般公 路,為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公共場所,且當時有其他車輛 出入乙節,亦有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在卷可參,則被移送人 等分別手持西瓜刀與木棍在場,實已對現場之不特定人產生 危險,而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其縱係為持以防身, 仍不應於公共場所以上開有殺傷力之刀械有與他人爭執之行 徑,實難認其持有該器械與他人爭執之行為有何正當理由存 在,其所辯自非可採。
五、是核被移送人等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規定。爰審酌 被移送人等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等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至被移送人范志偉所持之西瓜刀為其 所有,係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案發後已 棄置於水溝;而被移送人陳志明所持之木棍為其所有,鐵棍 則係路邊撿拾,係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案發後木棍至於家中,鐵棍已丟棄,業據其等供稱在卷;然 上開物品均未扣案,亦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入,併此 說明。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 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 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 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 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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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