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9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前淨重合計為伍點柒伍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簽結在案 (簽結理由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5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8 、149、150、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施用毒品犯行 因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乃援用同一觀察、勒戒 程序,予以簽結)。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袋驗前淨重合計為5.7509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 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含外包裝袋2個,驗前淨重合計為5.7509公克),此有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5月26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 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字第953號卷第101頁),足認上開扣 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 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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