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4號
CHDM,110,原易,4,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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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1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宏禎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許宏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月11日2時52分許,騎乘其所竊取鄭進安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涉犯此竊盜罪部分,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原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並執行完畢),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旁,持放置 在上開機車置物箱內,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未扣案) 撬開柯文平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 車門,竊取柯文平放置在車內之零錢,共計新臺幣(下同)50 0元。嗣於108年8月14日16時許,柯文平欲駕駛上揭自小貨 車上路時,發現貨車車門鎖頭遭破壞,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監 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文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之本案犯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 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逕 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柯文平於警詢之證述。
㈡蒐證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照片共14張。




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
 ㈥被告許宏禎之自白。 
三、按所謂兇器,凡客觀上足以危害生命、身體之器具皆屬之, 被告持一字起子行竊,該起子質地堅硬,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用以危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可認為兇器。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自述高職畢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於入監所前,在 傢俱工廠擔任司機之工作;婚姻狀態離婚,有1個6歲的小孩 與前妻同住;入監前因工作在臺中獨居,先前工作月收入為 3萬6000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亦須負擔小孩部分的扶養 費用,此外沒有其他貸款或負債之生活狀況,並考量被告犯 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所使用之一字起子雖供本案竊盜所用,惟被告於偵查中 供稱,該一字起子是在其先前所竊取之MFF-6583號機車內所 取得(見110偵緝180號卷第62頁),顯非被告所有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竊得之500元,為其 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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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