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634號
CHDM,110,交易,634,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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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郁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4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0年度交簡字第15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唐郁東於民國109年12月2 2日15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 彰化縣彰化市彰興路二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 彰興路二段479巷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 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鋪裝,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遵守速限規定,超速行 駛,復未隨時注意交通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告訴 人劉明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亦疏未注意 ,即貿然同向自路邊起駛左轉迴車,致被告駕駛車輛煞閃不 及,前車頭撞擊告訴人車輛之左側車身,使告訴人受有左側 第6至10肋骨骨折併血胸、左側膿胸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 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附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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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