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邱博熙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峻霖、江珮菁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
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
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江峻霖、江珮菁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
信函暨回郵證明(正本)與本件起訴狀繕本2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