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9號
PTDA,110,簡,39,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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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邱博熙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峻霖江珮菁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
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
  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江峻霖江珮菁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
  信函暨回郵證明(正本)與本件起訴狀繕本2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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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