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6號
PTDV,110,重訴,96,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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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黃敏書 
訴訟代理人 黃清周 
      趙連財 
被   告 邱伊君即吳玉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范錦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下略)」;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命 被告給付新臺幣1050萬元本息,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蘆 洲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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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