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吳貞美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機雄、蘇麗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彭機雄、蘇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