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26號
PTDV,110,補,62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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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吳貞美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機雄蘇麗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彭機雄蘇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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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