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9號
PTDV,110,補,609,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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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鄭家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家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鄭家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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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