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6號
PTDV,110,司聲,176,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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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黃郁喬 


相 對 人 吳明達 
      黃鳳蘭 
      劉愛倫即吳運良之繼承人

      吳秉修即吳運良之繼承人

      吳佳蓉即吳運良之繼承人

      吳怡慧即吳運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即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 項本文 及第11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 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查被繼承人吳運良民國110 年10月3 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即劉愛倫吳秉修吳佳蓉吳怡慧,並未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法為吳運良之繼承人,有吳運良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以吳明達黃鳳蘭劉愛倫吳秉修吳佳蓉吳怡慧列之,先予敘明。
三、原告( 即聲請人) 與被告( 即被繼承人吳運良、相對人吳明 達、黃鳳蘭)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兩造於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449 號成立和解,依上開和解筆錄第三點所載本件訴訟 費用由雙方按持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 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均為聲請人預納在案,是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 即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應加計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
│項目 │金額( 新台幣) │繳費日期(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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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7,098 元 │109 年1 月3 日 │
│ │( 第一審裁判費為│ │
│ │21,295元,其中14│ │
│ │,197元因兩造成立│ │
│ │和解,聲請人已聲│ │
│ │請退還,故不在本│ │
│ │件確定範圍) │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 元 │109 年3 月31日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12,800 元 │109 年8 月13日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 元 │110 年1 月29日 │
├───────┼────────┼────────┤
│土地分割複丈費│ 1,600 元 │110 年5 月24日 │
├───────┼────────┼────────┤
│土地分割複丈費│ 4,000 元 │110 年5 月28日 │
├───────┼────────┼────────┤
│合計 │ 31,09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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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當事人 │持分比例即應負│應負擔訴訟費用即應賠償聲請人│
│ │擔訴訟費用比例│訴訟費用額(31098 ×左列比例│
│ │ │,未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幣│
│ │ │別: 新台幣) │
├─────────┼───────┼──────────────┤
黃郁喬 │ 5/20 │ 7,774 元(聲請人自行負擔) │
├─────────┼───────┼──────────────┤
吳明達 │ 11/60 │ 5,70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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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鳳蘭 │ 19/60 │ 9,84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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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運良( 歿,繼承人│ 5/20 │吳運良之繼承人即劉愛倫、吳秉│
│: 劉愛倫吳秉修、│ │修、吳佳蓉吳怡慧應於繼承被│
吳佳蓉吳怡慧) │ │繼承人吳運良所得遺產範圍內,│
│ │ │連帶賠償7,7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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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