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39號
聲 明 人 陳瑋憲
張素梅
陳惟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張素梅係被繼承人陳建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鎮○○路000 號之1 )之配偶,聲明人陳瑋憲、陳惟真
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 年7 月19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建良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