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593號
PTDV,110,司繼,1593,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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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593號
聲 明 人 葉庭惠 

      吳明煌 

      吳明翰 

      吳靖縈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吳宏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路0 巷00號)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吳宏森於110 年9 月2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宏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吳宏森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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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