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0號
PTDV,110,司拍,80,202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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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廖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孟聲琴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且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抵押權人 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自程序上應審查之拍賣要件有 二:㈠抵押權有無依法登記;㈡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者。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 賣抵押物(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0 號民事裁判) 。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 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 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並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1570號判決意旨足參。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 、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孟聲琴於108 年1 月8 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09 年1 月6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 年1 月11日簽 立借據1 紙,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惟並未約定清償日期或 到期日。詎聲請人稱雙方約定109 年1 月6 日償還,經聲請 人於110 年5 月5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惟相 對人逾期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借據、催告存證信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孟聲琴業於110 年3 月14日死亡,惟聲請人催 告其清償債務之催告函寄發日期為110 年5 月5 日,上開催 告程序顯未完成。經本院於110 年6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 正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及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 人,並提出催告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清償欠款之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雖於110 年8 月17日提出催告相對人 孟聲琴之繼承人曹薳丹、曹裴雲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惟查 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北院忠家元110 年 度司繼字第1168號函,曹薳丹、曹裴雲及樓承燁均已拋棄繼 承,上開催告程序尚非適法。經本院於110 年8 月31日裁定 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孟聲琴之「繼承系統表」,及陳明有 無已拋棄繼承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如有,應陳報為本件之相 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催告其清償欠款之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若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應向被繼承人孟聲 琴之除戶所在地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陳報其 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前開裁定並於110 年9 月3 日 送達聲請人,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然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催告程序仍未完成,是本 件聲請尚難認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亦無法 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因此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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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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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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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檳榔腳│一 │512-3 │ │0 │2 │62.00 │1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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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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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備 考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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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37 │青島街156巷5號│檳榔腳段一小段│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70.12,總面積70.│ │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段│
│ │ │ │512-3地號 │、五層樓房 │12 │ │ │一小段642 建號**14│
│ │ │ │ │ │ │ │ │5.08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 │ │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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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