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0號
聲 明 人 陳瑋憲
張素梅
陳惟真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建良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