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170號
PTDV,110,司家補,170,202111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0號
聲 明 人 陳瑋憲 

      張素梅 

      陳惟真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建良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