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0年度,57號
PTDV,110,司家催,57,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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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同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同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 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同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 年2 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同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同山於民國101 年10月13日 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190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同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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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