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7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27,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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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房國輝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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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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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
(一)債務人雖於109年7月21日領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38,693元 ,惟同日即用於清償對第三人蔣福成(未載於債權人清冊)之 債務,又本院於110年3月2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上開行為 並非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清償債務之行 為,是本院無法行使撤銷權取回該筆老年給付供債權人分配 ,有勞工保險局110年4月8日函、債務人110年8月12日陳報 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8日函在卷可佐。 債務人上開處分行為似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損害債權人



權利之疑義,惟其應於清算事件免責程序由本院民事庭法官 審酌,非清算事件執行程序之司法事務官所得判斷,併予敘 明。
(二)債務人無不動產,名下僅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4 股及存款新台幣(下同)76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0日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30日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8日函附卷可稽。又債 務人之存款768元,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日常使用 ,不予處分。另債務人所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4 股,其中219股經囑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 司代為變賣後將價金4,985元解繳本院,餘5股為實體股票, 債務人並未提出供本院變賣,亦未提出等值現款代之。前開 金額4,985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 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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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