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67號
PTDV,110,司促,9667,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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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涂瑞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珠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珠英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珠英發給支付命令,惟於 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 足以識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 ,認有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 審核該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 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 後7 日內補正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而聲請人收受前項 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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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