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5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王懿羽即王屏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案門號0000-000000 無契約成立
依據,亦無門號0000-000000 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 之釋
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命提出上開門
號之換號釋明依據,聲請人已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提
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 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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