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
債 權 人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債 務 人 邱文尉
一、1.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2.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5.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6.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末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法第478 條、316 條、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
務人邱文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1,731,419 元及自110 年6 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起算之利息,然依據
聲請狀內附雙方簽訂之工程借款結書,債務人應於110 年6
月10日前償還新臺幣20萬元,剩餘欠款1,531,419 元,於爾
後每月10日償還新臺幣10萬元,至111 年10月10日止,故本
件依據上開切結書僅能請求已屆清償期之欠款即70萬元(即
應於110 年6 月10日前償還之20萬月及110 年7 月10日、11
0 年8 月10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10月10日、110 年
11月10日各應償還之10萬),聲請人得請求之金額為70萬元
及自各屆清償日起算之利息。其餘自民國110 年12月10日起
至110 年10月10日止,每月得請求之10萬債權與利息部分因
均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不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請求債務人清
償,故其此部分金額之請求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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