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71號
PTDV,110,司促,8771,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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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
債 權 人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債 務 人 邱文尉 


一、1.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2.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5.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6.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末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法第478 條、316 條、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
  務人邱文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1,731,419 元及自110 年6 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起算之利息,然依據
  聲請狀內附雙方簽訂之工程借款結書,債務人應於110 年6
  月10日前償還新臺幣20萬元,剩餘欠款1,531,419 元,於爾
  後每月10日償還新臺幣10萬元,至111 年10月10日止,故本
  件依據上開切結書僅能請求已屆清償期之欠款即70萬元(即
  應於110 年6 月10日前償還之20萬月及110 年7 月10日、11
  0 年8 月10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10月10日、110 年
  11月10日各應償還之10萬),聲請人得請求之金額為70萬元
  及自各屆清償日起算之利息。其餘自民國110 年12月10日起
  至110 年10月10日止,每月得請求之10萬債權與利息部分因
  均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不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請求債務人清
  償,故其此部分金額之請求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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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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