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73號
PTDV,110,司促,1467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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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邱昭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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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