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邱昭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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