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潘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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