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87號
PTDV,110,司促,1458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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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萬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萬得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
  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9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
  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16,071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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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