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83號
PTDV,110,司促,1458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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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瓊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瓊仙於民國93年03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9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93,521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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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