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77號
PTDV,110,司促,1457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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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世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
  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洪世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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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