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67號
PTDV,110,司促,1456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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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李宗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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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