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宜桓 上列聲請人與謝鳳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利息之依據(請以 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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