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75號
PTDV,110,司促,14475,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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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宜桓 
上列聲請人與謝鳳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利息之依據(請以
  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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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