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霖
人
債 務 人 陳來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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