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22號
PTDV,110,司促,14422,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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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霖 
人         



債 務 人 陳來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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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