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64號
PTDV,110,司促,14364,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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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湘雯 


債 務 人 賴以培 


      謝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以培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謝淑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 筆貸款金額為
  39,519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賴以培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 年6 月10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912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淑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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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