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楊承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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