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168號
PTDV,110,司促,14168,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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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楊彩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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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