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馬駿即馬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
超過6 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
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馬駿即馬俊明於民國92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8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
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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