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蔣佳容
上列聲請人與毛韋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
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58,000 元,
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