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喜名即葉喜名即葉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玖仟捌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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