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依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依齡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8月
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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