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60號
PTDV,110,司促,13960,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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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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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