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34號
PTDV,110,司促,1393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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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宜縈即吳彩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其
  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宜縈於民國95年0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
  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2月1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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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