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854號
PTDV,110,司促,13854,202111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明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十年
  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明郎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 年11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11,91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