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蕭義達
上列聲請人與張娟容、張吳蝦仔、張龍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吳蝦仔、張龍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聲明一、為「相對人張娟容、張吳蝦
仔應連帶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6 萬元;相對人張娟容、張龍
田應連帶向債務人給付新台幣6 萬元。」或提出得請求相對
人張娟容、張吳蝦仔、張龍田連帶給付新台幣12萬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案本票TH 886176 、TH886177之提示日(不得早於
發票日及到期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
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
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