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黃美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黃美相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8月19日起
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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