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存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存生於民國85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3 1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48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㈡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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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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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存生4563│自民國97年11│至民國 104年│週年利率20% │
│ │63208 │0000000000│月23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09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 │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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