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27號
PTDV,110,司促,13627,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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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游仲嘉 
債 務 人 張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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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