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19號
PTDV,110,司促,13419,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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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
  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佩娟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 年11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99,20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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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