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榮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①240,000 元、②新台幣23,9
92元,及自民國(下同)①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②一
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
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
本金除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57計收之違約金,其逾六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14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