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
債 權 人 周明調
債 務 人 張晋豪
張晋嘉
許展雄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