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債 務 人 呂倖全
一、債務人呂倖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
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
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喜治、呂倖全發支付
命令,惟查相對人呂喜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是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呂喜治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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