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林筑庭即林美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未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之債權為債讓證明書之何筆債權
?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分別為新台幣138,222 元以及新台幣55
,98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帳務明細、對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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