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09號
PTDV,110,司促,12109,2021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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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林筑庭即林美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未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之債權為債讓證明書之何筆債權
  ?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分別為新台幣138,222 元以及新台幣55
  ,98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帳務明細、對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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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