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33號
PTDV,110,司促,11833,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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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徐紹華 

      許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貳拾萬柒
  仟柒佰陸拾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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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