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淵河
上列聲請人與陳昭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遮陽板於與債務人訂立承攬契約時價值為新台幣50
,560元之釋明文件(即債權人所受損害為新台幣50,560元之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案高雄義民郵局存證號碼:000119存證信函之收件
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