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0號
PTDV,109,訴,330,202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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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政勳 
      吳榮室 
      蘇政吉 
      吳尚忠 
      江順定 

      江啓明 
      吳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可盈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7,558 元(計算式
:﹝9.86+19.65 +8.78+8.39+8.75﹞×10600 =58755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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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